序号 | 权力编码 | 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JS090000JX-CF-0001 | 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经信委 |
2 | JS090000JX-CF-0002 |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经信委 |
3 | JS090000JX-CF-0003 |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市经信委 |
4 | JS090000JX-CF-0004 | 违法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市经信委 |
5 | JS090000JX-CF-0005 |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市经信委 |
6 | JS090000JX-CF-0006 | 盗窃电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市经信委 |
7 | JS090000JX-CF-0007 | 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传授窃电技术、方法的 |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实际查明所窃电量电费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传授窃电技术、方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市经信委 |
8 | JS090000JX-CF-0009 | 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 《煤炭法》 第五十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 市经信委 |
9 | JS090000JX-CF-0011 | 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 | 《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经信委 |
10 | JS090000JX-CF-0012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 《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市经信委 |
11 | JS090000JX-CF-0013 |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 | 《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市经信委 |
12 | JS090000JX-CF-0014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 《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经信委 |
13 | JS090000JX-CF-0015 |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 《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经信委 |
14 | JS090000JX-CF-0016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 《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市经信委 |
15 | JS090000JX-CF-0017 |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 《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经信委 |
16 | JS090000JX-CF-0018 | 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 | 《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经信委 |
17 | JS090000JX-CF-0019 | 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其他类型锅炉的 |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十一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其他类型锅炉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经信委 |
18 | JS090000JX-CF-0020 | 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或者强制提供服务、扩大服务项目的 |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十一条:节能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监测。受委托的节能监测机构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委托的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用能单位因自身节能工作需要可以自行选择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及其服务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用能单位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不得强制提供服务、扩大服务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监测单位拒绝监测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或者强制提供服务、扩大服务项目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经信委 |
19 | JS090000JX-CF-0021 | 被监测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节能监测的 | 《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 第十八条 被监测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节能监测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市经信委 |
20 | JS090000JX-CF-0022 | 被监测单位经监测不合格,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 《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 第十九条 被监测单位经监测不合格,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由节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市经信委 |
21 | JS090000JX-CF-0023 | 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 |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艺美术、地质矿产和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二)毁损他人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三)非法开采,占有或者破坏传统工艺美术自然资源的;(四)其他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 | 市经信委 |
22 | JS090000JX-CF-0024 | 毁损他人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 |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艺美术、地质矿产和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二)毁损他人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三)非法开采,占有或者破坏传统工艺美术自然资源的;(四)其他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 | 市经信委 |
23 | JS090000JX-CF-0025 | 非法开采,占有或者破坏传统工艺美术自然资源的 |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艺美术、地质矿产和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二)毁损他人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三)非法开采,占有或者破坏传统工艺美术自然资源的;(四)其他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 | 市经信委 |
24 | JS090000JX-CF-0026 | 其他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 |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艺美术、地质矿产和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二)毁损他人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三)非法开采,占有或者破坏传统工艺美术自然资源的;(四)其他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 | 市经信委 |
25 | JS090000JX-CF-0027 |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 省无线电管理局 |
26 | JS090000JX-CF-0028 |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 省无线电管理局 |
27 | JS090000JX-CF-0029 | 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 省无线电管理局 |
28 | JS090000JX-CF-0030 | 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 省无线电管理局 |
29 | JS090000JX-CF-0031 | 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 省无线电管理局 |